“开办费”不是税收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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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市一家开业两年的工业企业2003年元月开始生产经营,至今产销两旺,但其所得税纳税申报却反映连续两年亏损,至去年底累计亏损额达20万元左右。
税收管理员小张感到不解,于是对该企业开业两年来的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分析:该企业年销售稳定在300万元左右,产品毛利率保持在20%左右,每年大约有60万元左右的毛利,但在费用扣除上却将毛利抵减得一干二净,且每年亏损10万元左右。经审核,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扣除项目符合国家法规规定,无明显异常,但一个影响当年所得税计算的税前调整项目“开办费纳税调整”年发生额高达20万元左右,引起了他的注意。
经请示主管领导,小张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程序,要求该企业提供开办初期归集到“开办费”科目的相关原始凭证。经查阅分析,小张发现“开办费”科目归集费用有以下异常,并就此异常向企业询问:
(一)部分工程用料结算款15.356万元和外部建筑工人的劳务支出6万元,企业负责人解释是房屋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一些零星装修杂活费用;
(二)高档名牌毛料西服款2.6万元,企业负责人说是为办理有关证照方便快捷,向某些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官员表示的一点“意思”;
(三)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运费5.3万元;
(四)该企业员工70人,开业筹备期2002年10月~12月每人月均支付工资2000元,共计支付工资42万元,而实际当地的计税工资标准是每月800元;
(五)支付员工上岗培训费3万元;
(六)在开办期最后1个月正常工资以外给每个员工多发工资1500元,共计10.5万元,工资表中有“预发下月”
字样,而跟踪查询生产经营第一个月的工资表,当月人均工资仅500元左右;(七)附有2002年12月的原材料领用清单,领用原材料价值为30.5万元,而没有相应的产品产出记录。企业负责人承认试产一小部分样品后赠送给了销售代理商,没有记收入,产品生产成本也列入了开办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构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显然,国家在不同的法规、规章中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税务处理开办费必须在不少于5年内扣除,而会计处理开办费可直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扣除。小张根据这些规定对异常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工程用料结算款和外部建筑队建筑工人的劳务支出合计21.356万元,应归集入“在建工程”后结转入“固定资产———房屋”科目,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的规定,按不低于20年摊销折旧。
(二)为办证照协调关系表示的“意思”,即毛料西服列支的2.6万元,应属于贿赂性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不应当进行正常归集。开办费科目的归集应建立在真实合法基础上。
(三)生产企业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及辅料运费5.3万元应归入相应库存财产物资科目,不能归入开办费。
(四)开办期最后1个月预发的下月工资10.5万元支出与开办期活动无任何关联,不能归集为开办费。该项支出是企业为规避生产经营期开始后的计税工资调整而进行的所谓“筹划”———企业认为并入开办费还可以在今后5年内税前分期调整摊销,而列入生产经营期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就要在税前进行计税工资调整扣减,且只能按当地计税工资800元(实际人均工资2000元)标准扣减。
(五)开办期最后1个月领用生产试产品的原料30.5万元的费用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筹建期”的定义,在生产试产品的同时,筹建期已经终止,所发生的费用已不能再归集于开办费科目,而应归入当期成本类科目。该企业将产品成本列入开办费,产品免费赠送,既隐瞒了应税所得,又多列了费用。
小张认为,虽然所得税相关法规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开办费中的工资及培训费项目计提的数额与比例限制,但从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出发,应该前后一致。依据很简单:因为摊销要税前扣除,就应该按《扣除办法》计税工资处理。但这仅仅是个人理解,没有具体条文的支持,小张遂将其作为一个争议性问题反映到了上级部门。
税收管理员小张经过以上分析,认为该企业部分异常费用支出项目已有偷税嫌疑,遂根据内部移送规程将该企业违法线索移送到了稽查部门,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处过程中。
开办费作为一个企业建立初期费用支出的归集项目,在发生的当期不与所得税直接关联,但可在企业持续经营的以后年度作为税务调整指标,甚至影响对某一时期的所得税计算。所以,新办企业一定要遵循真实合法原则进行,不能把开办费视作税收避风港,什么开支都往里面列。
最近,安徽省祁门县国税局干部积极开展走访调研活动,主动上门征求纳税人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图为该局税务人员在企业调研。
洪志权摄 </TD></TR></TABLE></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