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宿舍的折旧费,是否必然要记入职工福利费?
原文地址:食堂宿舍的折旧费,是否必然要记入职工福利费?作者:中翰税务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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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企业遵照八项规定,不在外面吃了,就想着将食堂搞的多样点,但一计算,食堂占的房屋的月折旧100万元,大厨的工资外带外购的物料等等一个月得50万元,一共150万元,但企业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才500万元,于是计算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额度是70万元,150-70=80万元,都要作纳税调增了,且是永久性的,于是企业就寻求帮助来了!
小编初步思考,想你这不是跟员工吃饭相关吗,不记福利费记啥,但一深想,感觉有点不大对劲,试考虑,工资薪金是基数,这个基数计算出来的14%,是包括什么?还是要以实际发生为合适,即直接支付多是费用化的金额,当然可包括一些直接采购的设备,锅盆之类,如果将折旧并进来,是不是也要将企业所有的折旧作为计算14%的基数呢?显然这里面有一个逻辑思考的配比问题。
分析与调研
虽然小编有上述的思考,但是呢,怕不入流呢,咱还是查查网上的类同资料样本,看看税务机关有没有这样的事出现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咨询问题认为可以税前扣除
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大连国税明确可以税前扣除
用于食堂的购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还是应付福利费科目?
用于食堂的购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还是应付福利费科目,应该按照会计规定执行,不是税法规范的内容。至于食堂的固定资产折旧是直接税前扣除还是计入福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文件没规定食堂的固定资产折旧要计入福利费范围,因此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3)陕西地税明确并入福利费计算扣除
企业办公用房作为职工宿舍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款第一条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所以,你公司作为员工宿舍的房屋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4)四川国税明确可以扣除
问:企业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将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保护类津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直接发放,将集体宿舍折旧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等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做全额税前扣除,此税务处理方式是否适当?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所得税法上的“工资薪金”与会计准则上的“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内容是不一致的。无论企业会计上对“应付职工薪酬”如何核算,税收处理上均要严格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费利费”进行准确划分,并按照各自不同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前扣除。集体宿舍折旧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在国税函〔2009〕3号文未明确列举为职工福利费,不能作类比推论。因此,对“集体宿舍”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可不作为职工福利费限制扣除。
三只眼的理解
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规定如下事项是在福利费之列的: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此处用的是设施、设备,因此小编认为购入的设备是目的性很强的,就是用于福利之用而采购,而房屋呢,本身无论是否用于福利,都是企业的一项计提折旧的资产,从用途上看,并入福利费,也可以解释。但超标的结果呢?
无论是食堂还是宿舍,小编认为,这个在逻辑上与工资薪金的配比也是有不匹配的影响的,因此小编结合规定与查询资料,比较赞同直接扣除就可以了。如果企业说我会计就是核算在福利费,那也没招,此时如果作重分类,可能讲理有讲不通的时候。但是呢,如果企业是租进来的房屋,属目的性强的费用支出,此时属于福利费列支更合适。
对于发生的费用,小编倒不是很赞同四川国税的口径,尽管对企业有利,认为没有列举就不需要考虑,这还是要从原则上思考,列举应无究尽,反之如果有的人认为不列举都不认扣除,难道还要比老板还老板管企业愿意支出的内容吗?
至于食堂与宿舍,如果发生的水电费支出等,企业取得了专用发票抵扣了,小编认为要合理的区分作转出处理,因为费用属性是福利性的支出。税务同行与企业可以多关注关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