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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合作建房房产税纳税人如何确定?

疑难解答:合作建房房产税纳税人如何确定?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6-18

  问:我单位与A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建设某家居广场,A企业负责提供部分土地及厂房、办公用房,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我单位提供资金,并负责组织建设,合作期间A企业只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市场的经营管理,合作期限30年,合作期满建筑物归A企业所有。根据规划我们拆除了A企业原有建筑5万平方米,新建市场15万平方米,市场建成后,我单位将市场对外进行招租。
  请问租赁的房产税由谁缴纳?如果由A企业缴纳,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另外,我单位自用一部分房产,如果由我单位缴纳,自用部分应该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办公用房,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A企业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合作期间,房屋所有权为另一方,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另一方将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可参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屋出租的房产税征收问题,纳税人的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第二条规定,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房产税征收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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