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资金占用费与让利费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8-25
问:我公司销售业务的收款方式为预收货款,发货时我公司按约定的利率支付购买方预付期资金占用费。另外,我公司因为提前收款,在单价上一般都会让利购买方100-200元/吨。
1.我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可以把资金占用费、让利等条款都列入同一份合同中吗?
2.可以把资金占用费加入让利中,在单价里减除这部分金额,再开具开票,确认收入吗?
3.在开票时,我公司须把让利的金额也列入同一张发票中吗?
答:1、资金占用费类似现金折扣,让利类似商业折扣。签订购销合同时,可以将资金占用费与让利等条款都作为相关条款列入合同。
2、资金占用费与让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流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收入确认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应分开处理这两种利益流出,不应混合处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且必须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