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司提供集成性电信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是一个通信服务公司,目前信息化集成服务提供日益增多,其主要包括提供硬件(服务器)、电信设备,同时提供电信服务(如通话费、短信、视频电话、监控等),我们理解属于混合销售,因我公司是电信行业公司,我们认为是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所以,对于电信企业“提供硬件(服务器)、电信设备,同时提供电信服务(如通话费、短信、视频电话、监控等)”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依据上述混合销售的规定,此电信企业属于非从事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