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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企业出售给职工是否缴纳契税?

将国有企业出售给职工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9日  


   问题内容:
  某小型国有企业共有职工26人,因经营困难,被改制出售,先由其中5人出资购买并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职工(19人)由新公司签订了4年的用工合同。三个月以后,这19人均投资入股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股东。请问,这一情况能否享受国有企业出售免征契税的规定,是否有文件依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首先要明确相应土地是否系划拨土地,如系划拨土地,将由国土部门收回后以出让方式由新公司受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如果系划拨用地,但由出售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出售或者非划拨用地出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因此由于已签订了19人的四年用工合同(或同时与其他5名股东也签订了用工合同,不足全部职工),可以减半征收契税,至于后来19人全部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影响改制时享受契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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