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股东消费买单要计缴个税吗?
■梁影
时下,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有限公司,尽管账面已实现较大利润,但却长期不进行分配,而其个人投资者的购车、购房、吃喝等开支都从企业出账,一方面个人既得到了“实惠”,另一方面又自以为可规避应缴纳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谓“一举两得”。但近期,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相关行业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针对上述情形,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个税缴纳情况及收入结构和企业资本构成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分析,并依法进行了税款追征,但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就上述行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及个税征缴适用税目如何认定提出咨询。
对上述企业不进行利润分配,而在企业列支个人的消费性及财产性支出问题,从1998年至今国家陆续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等相关性文件。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也明确要加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高收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就本文所涉及的上述情形而言,在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及具体税目适用上,一是要区分投资者类型,即是法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者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二是区分界定企业与其相关人员间的隶属性质,即是法人与非法人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还是企业其他人员。
一、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税收处理。
这里的法人企业就类型而言是指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应作以下区分:(一)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二、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税收处理。
这里的非法人企业就类型而言,主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所界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相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同时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个税征缴不同。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其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由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法人企业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税后利润分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针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为加强法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均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