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贸企业转为生产型企业能否享受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 2010-7-1 16:46:12
问:某出口商贸型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目前该企业营业执照已经变更为生产型企业,同时兼营生产内销产品,请问在税务方面能否继续享受出口退税,?
答:问题所述的企业是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商贸型企业,我们理解,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实行“免、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该出口商由外贸企业变更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由“免、退”方式变更成“免、抵、退”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该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该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后,可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式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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