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税款收滞纳金为何多缴税款却不退利息?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6-23
问:我公司在纳税检查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在2008年第2季度因计算错误多缴税款52000元,在第3季度少缴税款20000元,处理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办理了退、补税。但税务部门却对我们少缴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而多收税款在退税时不加计利息。税务部门这样处理合法吗?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规定:
(一)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返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少缴和多缴税款都是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对少缴税款除补税外,还可计征滞纳金,而对多缴税款,只能退还多缴税款,但不计算银行利息。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对你们的处理是合法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