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积压配件的损失是否为非正常损失?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6-22
问:我公司现有一批两年以上的库存积压配件,已经无任何市场价值,需报废处理,应该按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来处理,是否涉及进项税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您所述的情况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而是由市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应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