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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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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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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总局正在研究,拟同意其投资所得可视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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