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业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1-11
问:按照下岗职工有关免税文件规定,只要不从事税收规定禁止免税的行业,便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免税待遇.保险业务员从事的是代理业(服务业范围),而非保险业,这点可从《保险法》有关规定上得出结论。税收文件规定保险业务员要缴纳营业税,已将其视为一独立的纳税主体,并且他们又不是从事税收规定不得减免的行业。为什么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免税待遇?请指导,并列出相关文件依据。
答:您所指的下岗优惠政策是指下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规定,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如果您所指的是上述文件所列的优惠政策,那么是针对个体经营的,如果您准备享受该政策则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执照方可,可目前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是属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员,基本不办理个人的营业执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在上述的优惠政策中也是有其具体限定条件的,而对于这样的企业进行优惠,一方面是鼓励这类企业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另一方面是鼓励下岗人员实行个体经营,而您的情况不符合目前下岗再就业优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