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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出售境内房屋都需要缴纳哪些税?

外国企业出售境内房屋都需要缴纳哪些税?

  问:对于在境内没有代表机构的企业转让其在境内的房屋都需要缴纳哪些税,如何缴纳?

  答: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在境内没有代表机构,但是所转让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该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如果贵公司在境内有代理人,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代理人,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让”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贵公司还要对所签订的合同的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因此,贵公司转让在境内的房屋还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扣缴义务人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处理。代扣所得税时注意不得扣除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支出。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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