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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8-14 14:19 只看该作者
增值税发票丢失超过90天如何处理?
www.jsgs.gov.cn 2009年08月14日 09:01:00 编辑:李平榕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提问内容
我公司预付1.65万元向北京一家公司购买一台仪器,过了几个月财务发现发票还没过来。经询问北京公司早已将发票快递过来,后调查发现门卫代收快递发票后没有给经办人,现估计发票已经丢失。我公司写了丢失证明要求北京的公司去国税办理已抄报税证明(发票已超过90天,进项税不能抵扣了,我公司目的是将预付款帐核销)。北京税务方面称发票已超过90天不予办理。请问税务是否可以拒绝办理?如不能办理我公司的帐务该如何处理?
2009-8-12 14:27:21
流转税信箱税官答复
购货方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该发票开票之日起90日内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如已认证了发票,出现退货、折让等情况,可以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购货方原取得的进项发票不需要退回。具体规定请参阅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和(2007)18号文件。如超过开票之日起90日该发票还没有认证,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销售方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冲销项。
2009-8-13 16:46:52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在线咨询”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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