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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固定资产“停止使用”应该如何理解?

税法上固定资产“停止使用”应该如何理解?

  问:公司闲置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在税法上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会计准则: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如何理解停止使用? 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是闲置还是报废转出? “不再使用的闲置资产”此停止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是指超过一年的停止期间吗?会否存在上市公司为了增加利润将资产变为停止使用不再计提折旧的现象?

  答:(一)企业的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有两种情形:

  1、闲置停止,此停止为暂时性的;

  2、“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预期不会再通过使用或处置为企业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此停止是永久性的。

  对于暂时性的闲置,预期通过使用还会为企业产生经济利益。在会计处理可以计提折旧 。而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对于永久性的闲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在会计上已经停止确认为固定资产,也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税法上也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所以,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都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二)“不再使用的闲置资产”此停止是永久性的,没有停止期间。有停止期间的闲置固定资产,无论是一年,还是一个月,都只是暂时性的,即会计上允许计提折旧,税法上不允许计提折旧。

  (三)根据以上分析,上市公司为了增加会计利润将固定资产变为停止使用不再计提折旧,只能是对企业资产不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这种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章 披露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之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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