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所得税的农业企业的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问: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那么请问,农业企业的正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我的理解是,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关于财务费用的解释说,此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填列。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务费用应该包括正常的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项目所得时,应该是既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期间费用,而财务费用属于企业的正常期间费用,所以我个人认为正常存款利息收入也属于项目免税范围。不知我的理解正确与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的正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因此,农业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