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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009年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问:按照最新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公司所有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票都可以抵扣,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房屋建筑物(包括地下的各种水、电、气管道设施、厂区道路、绿化工程等);二是机器设备;三是运输起重设备,包括各种汽车(除交消费税的汽车)、叉车、挖掘机、装载机、起重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还有大型的办公家私用品等。 我们公司以上项目都会发生,以上项目都可以抵扣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据此,我们认为贵公司购置三个类别资产时,应根据上述规定严格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连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起重设备(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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