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请问第三款是什么意思?是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准开专用发票(肯定不准)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代开还行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