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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9-5 08:43 只看该作者
长期包租收入如何缴税?
近日,华信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吉林省白城市凯祥大酒店进行纳税审查。税务师在检查该酒店账目时,对其向A公司收取180万元大额住宿费收入的纳税处理产生疑问。对此,该酒店财务人员解释道,A公司包租了该酒店15个房间作为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5年协议,这180万元是过去2年的租金收入。由于该酒店的经营范围是餐饮、住宿服务,便把这笔租金收入并入宿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旅店业”子税目缴纳了营业税,同时开具了旅店业发票。
税务师认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凯祥大酒店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将15个房间转让他人使用,这笔180万元的收入按“服务业”中的“旅店业”子税目缴纳营业税是错误的,而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子税目缴纳营业税。
税务师对这笔收入又作了进一步的分析。由于凯祥大酒店将15个房间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属于出租业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为此,凯祥大酒店应补缴房产税21.6万元(180×12%)。不仅如此,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凯祥大酒店还应按照与协议上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最后,税务师提醒该酒店财务人员,纳税人发生的经营行为,其涉税性质要从该经营行为的本身属性来分析,不能只单纯地考虑自身的经营范围。
www.ctaxnews.com.cn 2008.09.01 高太君,侯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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