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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26-6-11 10:43 只看该作者
税收优先, 不等于无条件优先
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6-08
摘要:税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历史欠税优先受偿, 不仅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 也应依法履行欠税公告等程序性前置职责。如果相关欠税信息没有依法公告, 担保权人在设定担保时也无法预见这项优先权负担, 就不应当然否定已经设立的质押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
税收优先, 不等于无条件优先: 通力代理案件入选上海金融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近日,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通力代理的某证券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案入选其中。该案执行标的金额逾7亿元, 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金融债权实现、历史欠税优先权主张与质押担保物权保护等多重问题。
这些问题看似都很“执行程序”, 但是背后关系到一个涉及公法与私法交叉的实体问题: 当税务机关提出历史欠税优先时, 担保权人是否当然就要让位?本案给出的回答是: 税收优先应当依法保护, 但并不等于可以脱离程序、公示和交易信赖而无条件优先。表面争的是分配顺位, 深层立的是一条可执行、可预期、可依赖的市场规则。
一
案件背景: 逾7亿元执行款项中的顺位之争
本案中, 因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某证券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 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41,010,734股股票。
就在拍卖价款分配过程中, 某税务机关来函提出, 被执行人在相关税款所属期内存在未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税收优先的规定, 要求在股票拍卖成交价款中留存相应金额, 优先清偿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
代理思路: 从“当然让位”到“依法审查”
税收在很多场景中确实享有优先地位, 破产清偿等程序中也常能看到类似规则。时间久了, 实务中很容易形成一种“刻板印象”: 只要税务机关主张欠税优先, 其他债权人和担保权人似乎就只能让道。面对这一具有强势制度预期的主张, 通力代理团队没有停留在“税务机关主张即当然优先”的惯性判断, 而是协助客户从税收优先权的适用条件、欠税公告制度的规范目的、质押担保物权的公示公信基础以及金融交易安全等角度, 进行了系统论证。
团队提出, 税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历史欠税优先受偿, 不仅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 也应依法履行欠税公告等程序性前置职责。如果相关欠税信息没有依法公告, 担保权人在设定担保时也无法预见这项优先权负担, 就不应当然否定已经设立的质押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
三
案件结果: 客户核心权益获得保护
最终, 通力的代理思路得到上海金融法院认可。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未支持税务机关关于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优先于质押债权受偿的要求,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公司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税务机关亦未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四
规则意义: 建立可执行、可预期、可依赖的市场规则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法院在执行财产分配程序中, 对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边界作出了更细致的审查。税收债权作为公法债权, 当然应当依法保护; 但这种优先效力要真正实现, 也应当以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公告欠税信息为前提。只有权利边界能够被识别, 风险负担能够被预见, 程序要求能够被检验, 市场主体才能在交易前作出真实、有效的判断和安排。
因此, 本案的价值并不限于一案中逾7亿元金融债权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 它通过一次具体的执行分配, 进一步明确了公法债权与私法担保权利发生竞合时的审查路径: 税收优先权应当依法保护, 交易信赖同样应当依法保护; 公法债权的实现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私法权利的稳定也应获得制度尊重。
换言之, 本案表面争的是分配顺位, 深层立的是一条可执行、可预期、可依赖的市场规则。
本案由通力争议解决团队承办, 项目团队成员包括蔡文君律师、张亦文律师等。本案入选上海金融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金融债权保护、执行分配规则完善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持续关注。
对通力团队而言, 本案也是一次在复杂执行程序中迎难而上、据理力争并最终实现客户核心权益保护的典型实践。通力将继续依托在金融争议解决、证券质押业务、强制执行及复杂债权实现领域的专业经验, 为客户重大金融债权保护和风险化解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该项目负责合伙人
蔡文君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86 152 2147 9002
+86 21 3135 8653
wenjun.cai@llinkslaw.com
张亦文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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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zhang@llink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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