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曝光8起偷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时间:2026-04-17
4月17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四川、新疆、贵州、广东等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8起偷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案件。分别是【点击蓝色标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将销售收入转移至在西藏自治区注册的4户空壳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享受西藏尚未全面开征消费税的特殊政策,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197.20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问题。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潮尊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02.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4年,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共6家门店或柜台主要销售金银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经营款项后结算至个人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513.12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1.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歙县4家珠宝店业主林浩、林海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林浩、林海通过歙县中金珠宝店、歙县徽韵中金珠宝店、歙县唯爱珠宝店、歙县六顺中金珠宝店等4家个体工商户(2024年3月均已注销)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29.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林浩、林海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3年至2025年,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09.58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9.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两家成都分公司偷逃黄金首饰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销售资金进行“公私分流”、将公司大额收入转入公司员工私人账户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77.19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两家成都分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12.6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六、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阿克苏市富晨珠宝行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阿克苏市富晨珠宝行主要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175.89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1.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七、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鹏程酒厂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鹏程酒厂主要生产销售白酒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1337.81万元。2025年11月,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791.6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八、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茂名市宏坚石化有限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3年,茂名市宏坚石化有限公司主要销售成品油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账外调和应税油品销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27.32万元。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449.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消费税属中央级收入,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具有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等作用。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过程中,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变名销售等方式偷逃消费税,均属于税法明确的涉税违法行为,不但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还影响税收调节作用发挥,严重破坏经济税收秩序。广大经营主体应坚守合规底线,依法诚信纳税。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依法查处偷逃消费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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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偷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案件被查处!警示税法红线不容触碰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6-04-17
4月17日,辽宁、贵州、新疆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一批黄金珠宝零售、白酒、成品油行业偷逃消费税案件,涉案经营主体均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这也是税务部门首次对偷逃消费税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曝光,释放出鲜明信号:税法红线不容触碰,任何偷逃税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偷逃消费税行为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从曝光案情看,部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高档消费品等领域的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偷逃消费税。比如,有的金银珠宝零售企业、白酒生产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企图将大量应税收入脱离监管;有的金银珠宝企业钻政策空子,在国家给予特殊消费税政策地区注册空壳主体,跨区域转移收入、人为拆分交易,从而规避纳税义务;还有的成品油行业经营主体存在调和油品不按规定申报,以“非应税产品”名义销售的情况。
“消费税是我国重要税种之一,属中央级收入,设立目的不仅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更核心在于通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发挥其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保等宏观调控功能。”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我国现行消费税对烟、酒、成品油、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征收,寓限于征,通过税收杠杆抑制不健康、高耗能、高污染及奢侈性消费,推动绿色低碳与健康生活方式,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施正文表示,去年以来,黄金等价格持续上涨带动相关经营主体利润大幅增加,然而部分经营主体却不依法申报纳税,企图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直接冲击消费税调节功能,扰乱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针对通报的案件中,少数经营主体试图以跨区域转移收入、利用地区政策差异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施正文指出,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严重破坏,通过“空壳转移”“异地避税”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势必造成守法经营企业吃亏、违规投机者得利,既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也侵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行为,就是对守法者最有力的保护,对违法者最坚决的约束。
履行法定申报义务,筑牢合规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从曝光案件来看,部分经营主体采取账外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等违规手段,违反上述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列偷税违法行为,暴露出部分经营者对法律的漠视。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涉事经营主体将依法承担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经济研究院院长石绍宾建议,经营主体应主动学习消费税政策与申报规范,重点关注品目调整、计税价格确定等变化,完善内控机制与发票管理,主动排查风险点,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部分经营主体试图通过私户收款等手段企图躲避税收监管,误以为只要“未开票”相关收入就无法被监管,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最终都将会被查处,也终将会付出违法成本,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此外,已曝光案情显示,还有个别经营主体企图通过注销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石绍宾表示,注销只是意味着经营主体资格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应税责任的免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恢复注销登记或否定法人人格等方式,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逃逸式”注销这条路不可取、也行不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规是最长远的发展战略。随着税收制度持续完善与监管效能不断提升,唯有敬畏法律、严格履行法定纳税申报义务,经营主体才能在公平市场中行稳致远,共同服务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大局。
受访专家也普遍指出,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既是促进经营主体依法纳税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