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那些事儿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时间:2026-02-20
摘要: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增值额课征的税种,简单地说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对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额课征的税种。
由于产品和服务从生产到消费的时间有长有短,其中经过的环节也有多有少,因此以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税难以实现。于是,增值税制度设计抵扣计税的方法,《增值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中,销项税额以应税交易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而得,进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依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得出。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五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依法抵扣销项税额。《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依法领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时取得的纳税凭证,具有抵扣增值税的功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依法抵扣销项税额。
(三)完税凭证
《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依法抵扣销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进一步规定,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抵扣销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依法抵扣销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进一步规定,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主要有:
一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下列规则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是道路、桥、闸通行服务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下列规则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二、增值税扣除凭证不得扣除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就一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也列明了五种进项税额纳税人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是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是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是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是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进一步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