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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均被罚440万!
资产18.4亿,其中虚增存款5.8亿!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均被罚440万!
中国会计视野 2023-03-13 06:30 发表于江苏
证监会网站在2月2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因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2016—2019年定期报告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树业环保(430462)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3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别处以60—300万元罚款,其中时任财务总监曾某泉、时任监事、财务副总监林某荣分别被处以80万元和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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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业环保),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324国道盐鸿路段。
林某光,男,197X年1月出生,时任树业环保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树业环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曾某泉,男,197X年1月出生,时任树业环保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林某荣,男,197X年12月出生,时任树业环保监事、财务副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树业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树业环保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林某光是树业环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为树业环保的关联自然人,汕头保税区明利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能源)、汕头市天威塑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塑料)、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高通美)、广州鸿光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光塑胶)等公司均受林某光控制,为树业环保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光通过控制、借用其他公司及个人账户,以预付款、开立承兑汇票等形式占用树业环保资金,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同时,树业环保与卜高通美、明利能源、天威塑料、鸿光塑胶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
树业环保未在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完整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发生额分别为76,024.86万元、213,270.64万元、158,628.69万元、131,458.06万元、45,521.98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84.18%、229.63%、160.96%、125.90%、41.37%。
二、树业环保关于购买资产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0年4月30日,树业环保披露《关于购买资产的公告》称,树业环保于2019年8月分别与明利能源、天威塑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明利能源、天威塑料持有的卜高通美的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经查,该《股权转让协议》日期系倒签,明利能源、天威塑料为树业环保的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于购买资产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树业环保以4亿元收购明利能源、天威塑料持有的卜高通美合计70%的股权,并指定委托收款方为汕头市卫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再生)。树业环保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股权投资款期末余额为39,730万元。经查,树业环保通过伪造银行回单方式虚增预付股权投资款,实际仅向卫士再生支付5,327万元,虚增非流动资产金额34,403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32.95%。
三、树业环保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27日,树业环保多次为卫士再生、卜高通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45,230万元、14,730万元、8,760万元、5,840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0.08%、15.86%、8.87%、5.60%。树业环保对相关担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四、树业环保相关定期报告虚增银行存款余额
根据树业环保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年中、2018年年中、2018年年末、2019年年中账面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42,721.67万元、51,608.67万元、73,177.48万元、69,365.81万元。经查,树业环保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7年年中虚增10,002.79万元,2018年年中虚增51,184.92万元,2018年年末虚增58,415.11万元,2019年年中虚增63,001.73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10.61%、52.89%、59.27%、62.41%。
(转载注:2018和2019年末该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8.4和21.7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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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行政处理处罚结果及依据
树业环保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树业环保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4月30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树业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跨越新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罚。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某光组织、决策了树业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树业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曾某泉具体实施了树业环保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时任监事兼财务副总监林某荣知悉、参与了树业环保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树业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林某光作为树业环保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树业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一、责令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林某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曾某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林某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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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YCY会计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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