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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涉税规定(2019年)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涉税规定(2019年)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李欣

发布时间:2019-01-03

  案例:2019年3月,工作了35年的老张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时老张57岁,离他58岁的生日还差近6个月的日子。公司按照规定,给予老张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15万元。老张提前退休的一次补贴该如何征税?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一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是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案例中,老张即没达到正常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也没有发生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法定退休情形,不属于正常退休。在其年满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前,也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退休取得的、企业向其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其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当认定为是其在提前退休日到法定退休年龄其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间,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废止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按照“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平均分摊并计税的方法。

  其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但是,财税〔2018〕164号文中“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并没有给出确认方法,其可执行性远不如总局2011年6号公告中规定的“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凡人认为,实务中“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应当是个人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跨越的纳税年度数。

  案例中,老张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15万元,其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019、2020、2021等3个纳税年度,平均到每年的收入额为5万元,费用扣除标准为6万元。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税额为0,应进行0申报。

  假定1:老张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21万元,则平均到每年的收入额为7万元,扣除费用6万元后,应适用3%的税率征税,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1÷3-6)×3%×3=0.09万元

  假定2:老张是因病丧失劳动力依法提前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其一次性补偿金应认定为“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予以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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