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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5-14 09:30 只看该作者
伪造银行印章 制造退货假象
www.ctaxnews.com.cn 2007.05.11 萧文,夏遂庆,韩冰,胡清水
“乖乖,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个商贸有限公司真是贼大胆,连银行支票进账单上的印章也敢伪造。”日前,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了追缴增值税283044.04元,罚款141522.02元,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多起挂账让人生疑
这是一起通过协查发现的案件。检查一开始,稽查人员就发现企业账目上有多处令人费解的地方。其一,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账目混乱,凭证、报表部分丢失;其二,账簿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其三,企业长亏不倒。2002年~2005年,这家公司的销售收入由3158203.7元增加到21988675.38元,税负却由0.46%下降到0.24%。不但没有利润,公司亏损额也由183261.54元上升到650660.12元。另外,该公司的存货也不断增加。作为一个注册资金50万元的私营小企业,库存钢材的数量却越来越大,这里面肯定有“猫儿腻”。于是,稽查人员决定,从该公司的存货入手,对其业务往来的重点单位进行目标锁定,实施外调。
对于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账面所反映较大的库存问题,公司负责人解释说,为了发货方便,他们把钢材都存放在郑州,并提供了两家存放地的企业名称及存货名称、数量。
为了解其存货的真实性,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给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发了协查函。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调查证实,所谓的存货地只是该公司从郑州购买过货物的企业而已。
与此同时,稽查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的往来账目展开检查,在“预收账款”科目中发现了异常现象:2003年11月20日,预收某建筑局第四分公司250000元,挂账至今;2004年1月,预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0628.15元,挂账至今;2005年4月,预收某石化工程公司599580.96元,2005年8月,又把某石化工程公司的“应收账款”贷方余额129971.9元调到“预收账款”科目。至此,该公司的“预收账款”余额达到了1430181.01元。
为什么有这么多“预收账款”挂账?稽查人员为了尽快查清异常现象,决定先用“打草惊蛇”的方式,主动询问该公司,看看该公司的反应。同时,稽查人员对上述3家企业展开外调。
企业送来的资料有假
当稽查人员就“预收账款”的情况对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时,得到的回答是,当初把货拉到某建筑局第四分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对方验收不合格,随即就退货了;因为和某石化工程公司常年有业务往来,还要不停地发货,对方付款多实属正常,目前相互之间还没有仔细对账。
真的是这样吗?稽查人员进一步追问,既是退货,为何不见有退款呢?对此该公司辩称:因为当时企业花了运费,对方退货不肯付运费,所以他们就把钱扣下了。稽查人员分析,公司方面所说的情况,在现实中并非没有可能。为了证实情况,稽查人员随即要求该公司尽快将退货证明、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送来。
事隔一天,该公司负责人送来了退货证明、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等证据资料让稽查人员过目。
核对进账单与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稽查人员发现转出的款项和时间分毫不差,况且对方单位出具的退货证明也确认当时退货就是事实。乍一看,该公司确实是把预收款项退了回去。
然而,稽查人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了退货证明都是该公司财务人员的笔迹,下面盖的印章是对方“材料验收专用章”,再核查进账单复印件,又发现所填写的3家企业开户行和银行账号都与对方汇款时进账单不符。
稽查人员由此判断,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有假。
该公司如此费尽心机地遮掩,里面问题肯定不小。稽查人员决定暂时把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放一边,先实施外调取证。
银行印章竟然是伪造的
稽查人员首先从上述“预付账款”的3家企业入手,一一展开调查。
在某建筑局第四分公司,稽查人员在该企业的账上根本看不到其与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但是当稽查人员一说企业负责人的名字,某建筑局第四分公司的财务人员马上说道:“他是洛阳市廛河某物资供应处的老板,怎么就变成了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了呢?他2003年与我们有业务往来,但是给我们开发票,一直是洛阳市廛河某物资供应处的名义呀!我们也从没发生过退货,更没有材料验收专用章。至于收到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退款,更是无稽之谈。”
了解到这个新情况后,稽查人员让某建筑局第四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并通过电子税源档案对“洛阳市廛河某物资供应处”进行查询,查明该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2002年10月开业,2003年10月非正常注销,在这期间领购发票500份,流失200份。到此,稽查人员心里已经明白了几分。
稽查人员再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调查的结果是,该公司付的不是预付款,而是收到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和发票后直接付款,也没有发生过销货退回,更没有收到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退货款。稽查人员把发票复印回来后通过电子税源档案查询,其结果是洛阳市廛河某物资供应处领购的商业发票,加盖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后,开具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钢材发票450628.15元。
在某石化工程公司,稽查人员了解到,2004年~2005年该公司共付给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247380.69元,而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却把其中的729552.86元作预收账款,余额517827.53元未作账务处理。这期间,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共给石化工程公司开具商业发票28份。稽查人员把发票复印回来后,通过电子税源档案查询,发现该公司是借用洛阳市立交桥某物资供应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3月3日已非正常注销)名义领购的商业发票。
最后一步,稽查人员去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调查,落实退款的真伪。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银行支票显示,所退款项都到了洛阳市廛河某物资供应处和洛阳市立交桥某物资供应处的账上,企业拿给稽查人员的进账单复印件竟然是伪造的。
证据都搜集齐了,该是摊牌的时候了。面对铁的证据和稽查人员政策宣传,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无言以对,只得承认了其采取借用发票、不开发票、虚挂预收款项等手段,隐匿收入1664964.82元,偷逃增值税款283044.04元的违法事实。并告诉了稽查人员他是如何对银行进账单做手脚的:先把真进账单的银行印章复印下来,然后填写一张假的进账单,再把复印的印章复印到假的进账单上。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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