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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部门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国家五部门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6日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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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联合公布2006年第18号令,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明令禁止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利益,该办法将于2006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来源:新民晚报
责编:王秀丽






促销管理办法出台 促销商品拒绝退换可罚3万元
2006-09-15 06:54:59
 
 北京讯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昨天,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下手整肃市场上越来越纷繁的促销行为。
  
  《办法》将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于商家促销惯用的“限量销售”,《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对于形形色色的“文字游戏”,《办法》则指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同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此外,《办法》还规定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刘映花)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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