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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税中介机构做出的涉税鉴证业务无效

非涉税中介机构做出的涉税鉴证业务无效

  www.jsgs.gov.cn    2006年07月22日 23:20:42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日前,某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某企业作出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经济经济鉴证,未被税务机关认可。该会计师事务所不理解:《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涉税鉴证业务无效?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同时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对除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涉税鉴证,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由此可见:非涉税中介机构做出的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无效。

  作者:纪宏奎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西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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