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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日期 2005-10-19  文章来源 作者



                                    ── 也来它个定额免怎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5号)规定具体的优惠政策:(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三)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由于在基层税收征管中遇到的民政福利企业返还增值税的问题,给基层税收管理员带来很大的执法风险,现在的民政福利企业大多享受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一,另外根据笔者的调查,一些民政福利企业出现残疾人员的劳动生产率远远超过一般正常人所能创造的价值,这些企业产值数千万元,职工才几十人,而同行业产值不足千万元,职工近百人,有些行业明显不适合残疾人员劳动等等,这些都是税收执法的隐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从这一点我们得到启示:为防止纳税人以吸纳四残人员的名义骗取减免税,同时降低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建议对现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每吸纳1名四残人员,每年可实行多少元定额税收补助,并允许在所得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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