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主
  
|
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26-4-10 09:16 只看该作者
《增值税法》重塑出口退税(三):报关和离境
https://www.shui5.cn/article/f6/10111.html
来源:税智俱乐部 作者:Patrick Zhao
时间:2026-02-03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一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文件中简称“退(免)税,本文简称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可见报关和离境是出口退税的两个重要条件。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两个条件。
一、按货物进行出口报关是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明确,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海关法》第九条明确,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从《海关法》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都受海关监管。同时从前文增值税相关法规可以看出,只有出境货物涉及出口退税,运输工具和物品出境不涉及出口退税。《海关法》第二条明确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海关法》第四十六条则明确,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从以上条文中可以看出,所谓物品是指个人物品。现实中有些企业采用个人携带、邮寄方式造成货物出境,但是这种货物以物品方式报关,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也就是说,按货物进行出口报关是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海关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法》第二十九条明确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综合以上规定,出口货物流程包括申报、查验、完税、放行四个环节。
二、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3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出口“申报”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的单证,报告实际出口货物的情况,并被海关接受的行为。根据《管理规定》第七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产生《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样式如下:
根据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填制规范》),相关栏目解释如下:
境内发货人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单位。自营出口模式下境内发货人是出口企业自己;委托出口模式下是受托方(代理方)外贸公司。
生产销售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自营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单位是出口企业自己;委托出口模式下是委托方(实际货主)。
总结一下,自营出口模式下,报关单是“单抬头” ,即“境内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为同一企业。委托出口模式下,报关单是 “双抬头” ,即“境内发货人”为代理方,“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方。
申报单位指实际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单位。根据《管理规定》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自营模式下,如果是出口企业自行报报关,则申报单位是出口企业自己,如果委托报关行报关,则是报关行;委托出口模式下,如果是受托方(代理方)自行报关,则申报单位是委托方,如果委托报关行报关,则是报关行。
三、出口报关单上的监管方式
《填制规范》第十四条明确: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 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监管方式代码表》,如下:
监管方式代码表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8-07-17
监管方式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监管方式全称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139 旅游购物商品 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
0200 料件销毁 加工贸易料件、残次品(折料)销毁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255 来料深加工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余料结转
0265 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0314 加工专用油 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柴油
0320 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0345 来料成品减免 来料加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
0400 边角料销毁 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按状态)销毁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0444 保区进料成品 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445 保区来料成品 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转内销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结转
0466 加工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0500 减免设备结转 用于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的结转
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544 保区进料料件 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545 保区来料料件 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进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654 进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加工余料结转
0664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0744 进料成品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
0815 低值辅料 低值辅料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内销
0864 进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0865 来料边角料复出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1039 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
1139 国轮油物料 中国籍运输工具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
1200 保税间货物 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1210 保税电商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239 保税电商A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1300 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
1371 保税维修 保税维修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赁不满1年 租期不满1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1523 租赁贸易 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1616 寄售代销 寄售、代销贸易
1741 免税品 免税品
1831 外汇商品 免税外汇商品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
2210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439 常驻机构公用 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2700 展览品 进出境展览品
2939 陈列样品 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
3010 货样广告品 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3039 货样广告品B(已废止) 无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3100 无代价抵偿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3239 零售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3339 其他进出口免费 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对外承包工程进口物资
3422 对外承包出口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
3511 援助物资 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
3611 无偿军援 无偿军援
3612 捐赠物资 进出口捐赠物资
3910 军事装备 军事装备
4019 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4039 对台小额 对台小额贸易
4139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进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专用市场的货物
4200 驻外机构运回 我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
4239 驻外机构购进 我驻外机构境外购买运回国的公务用品
4400 来料成品退换 来料加工成品退换
4500 直接退运 直接退运
4539 进口溢误卸 进口溢卸、误卸货物
4561 退运货物 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货物
4600 进料成品退换 进料成品退换
5000 料件进出区 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5010 特殊区域研发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研发货物
5014 区内来料加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来料加工货物
5015 区内进料加工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料加工货物
5033 区内仓储货物 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5034 区内物流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
5100 成品进出区 成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5200 区内边角调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300 设备进出区 设备及物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5335 境外设备进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境外进口的设备及物资
5361 区内设备退运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备及物资退运境外
6033 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仓储货物
9600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9610 电子商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9639 海关处理货物 海关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
9700 后续补税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
9739 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
9800 租赁征税 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的租金
9839 留赠转卖物品 外交机构转售境内或国际活动留赠放弃特批货物
9900 其他 其他
出口退税常见的监管方式是0110一般贸易、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等。出口企业为了赶时间,有时以3010货样广告品等其他监管方式出口少量货物,则不能出口退税。
四、离境指离开关境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实际离境,指离开关境。关境大多数情况下与国境重合,但也有例外。例外之一是香港、澳门、台湾处于关境之外,也就是说货物发往港澳台也构成出口,可以退税;例外之二是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也视为关境之外,货物发往有些海关特殊监管区视同出口,可以退税。
《海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两大类:一类以仓储功能为主,主要是保税区,实行进口货物二线管理,出口货物一线管理;第二类则具有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等全功能,主要是综合保税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确立目标,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明确了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措施如下: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通过保税区等第一类海关特殊监管区运送离境的出口货物实施离境(一线)退税政策,相关操作细节如下:
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2款将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为特殊区域。可见特殊区域就是前述具有全功能的第二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2款将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纳入出口退税范围内,即明确了入区(二线)退税政策,这是一般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出台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申请成为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在很多方面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这种情形下,区外企业向区内试点企业销售货物按内销缴纳增值税,区内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实施离境退税(第三条第(五)款),这是例外情形。
五、视同出口
上述入区退税仅是视同出口的一种情形。1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2款还列举了其他视同出口的情形,如下: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 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 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 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 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以上视同出口情形中,有些货物并未实际离境,但是不影响出口退税。
下一篇:《增值税法》重塑出口退税(四):收入确认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