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起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偷税将变难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第一财经
时间:2026-01-07
摘要: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以前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今年起付钱的单位需要替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此前一些个人偷税情形或不复存在。
今年起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以前个人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来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因各种原因,部分个人并没有缴税,而支付价款单位也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今年起随着上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实施,自然人增值税征管有了创新,引入了“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以后境内单位就需要给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这将与“劳务费反向申请代开发票”形成组合拳,意味着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在逐步加强。
葛玉御举例,比如专家教授给高校、企业授课,高校、企业给他支付劳务报酬,这属于典型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未来单位不仅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得代扣代缴增值税。
所谓代扣代缴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纳税人收入中扣留并解缴税款的征管方式。比如很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熟悉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以前自然人提供劳务如果满足了增值税纳税条件,之前一般是个人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而这一征管成本高,因为自然人不熟悉开票流程,且税额一般较小,甚至可能出现开票成本超过税额本身。而且以前付钱的单位并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而今年起增值税实施条例要求支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其实大幅减少了自然人的开票成本,且减少了由于自然人不配合,购买方拿不到发票的窘境。这是一项承继‘反向开票’政策的创新举措,对于解决现阶段自然人提供劳务中的增值税乱象具有重要帮助。但实践中也要警惕,这可能会为非法分子借用他人身份乱开票、冲抵企业所得税创造逃税机会。”田志伟说。
当然,为了支持个人发展,目前国家出台了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比如根据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均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另外,自然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征税适用3%征收率。而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不同观点——
从2026年起境内单位支付自然人应税交易价款都需要扣缴增值税吗?<彭怀文>
看到有人解读《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说是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从2026年起企业向个人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价款,在支付价款时就必须扣缴增值税?请问:这样的解读正确吗?
解答:
这样的解读是不正确的,属于典型以偏概全。
《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在《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对扣缴义务人以及需要扣缴的对象已经说的非常明确,扣缴对象仅限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并不包括境内个人(自然人)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
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因此,不能简单的以为《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缺少了《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就将扣缴对方扩展至了“境内自然人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
那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为什么将“自然人”单独列出?且将扣缴义务人限定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而不是“购买方”?购买方的范围显然大于境内单位。
首先,“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此,《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将“自然人”单独列出,其实已经将扣缴对方的范围给缩减了,将境外的个体工商户(假如有)给丢进了“单位”。其次,将扣缴义务人限定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而不是“购买方”,将购买方是自然人的就给排除了,等于再一次将扣缴范围给缩减了。但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是一句完整的话,必须前后结合起来理解,不能因为此处没有提到“境外单位”,就认为“境外单位”就不需要按规定扣缴了。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扣缴问题,其实解决了现实中的尴尬问题,比如:境外来华的留学生,在课余时间,在境内向个人提供外语辅导、设计、咨询等服务,请问该如何处理?如果严格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境内个人向这些留学生支付价款,也是需要扣缴增值税的。但是,真能做到吗?实务中,居民个人之间发生应税交易,除因法律规定必须取得发票作为过户凭证等外,其实很多都没有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道理也是一样,反正税款也收不到,直接从法规上给排除了,避免后面给大家尴尬。
另外,也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反证《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扣缴,并不包括居民个人(境内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角度:
1.增值税扣缴采用的是“税率”而不包括“征收率”,而居民个人(境内自然人)是天生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而不是“税率”。
2.居民个人(境内自然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应税交易,超过起征点的,支付方基本上都会要求个人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而在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就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根本就不需要支付方来扣缴增值税。
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互联网平台向从业人员支付报酬等,按照规定是“代办”增值税申报,并不等于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扣缴”。因为这些“代办”增值税,对个人适用的征收率1%(在2027年12月31日前),根本就是按“税率”在计算增值税。
本次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技术提升较大,避免了过去增值税规定中的冗长与繁复,理解法条不能仅仅在盯着一条规定,而且需要全面的、综合的理解,不能以偏概全。
因此,结合增值税法等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理解为:
(1)境外自然人在境内提供应税交易的,购买方是自然人的不需要扣缴,购买方是境内单位的就需要扣缴,购买方是境外单位的也不需要扣缴;
(2)自然人是居民个人(境内个人)的,购买方是境内单位的也就不需要扣缴,但境内单位可能需要代办申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