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元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1-12-20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依法严肃查处黄薇偷逃税案件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税务部门就薇娅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黄薇进行检查?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3.请问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4.是否会对黄薇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答: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薇娅连交带罚13.41亿元,我们该警醒什么
2021年12月20日网络信息爆出某平台顶流主播薇娅(真名黄薇),被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巨额税款,最终被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该事件成为2021年继郑爽、雪梨、林珊珊后,发生在主播圈的又一记惊雷。面对这一件件、一桩桩税收大案,我们应该看到国家重拳治理偷逃税款,营造税收公平环境的决心。
一、认清形式、心存敬畏
今年,在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研讨会上,税务局领导就强调过“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想方设法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依法打击偷逃税者是对广大遵纪守法纳税人最有力的支持、最强力的帮助。”合规经营依法纳税者就是市场上的“良币”,如果放任偷逃税者大行其道,那么国家拿什么跟合法交税者讲税收公平。
在国家提出“共同富裕”“三次分配”的战略构想下,税收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手段,重要性不言而喻,税收是国家在收入分配上有所为的重要保障。
大数据的应用助力税收征管手段日新月异,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手段更加精准、高效。通过大数据抓取、分析市场主体的交易数据,通过预设的逻辑来分析涉税风险信息,推送稽查部门。作为纳税人,应该尽快转变观念,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二、粗暴地逃税避税成本高于所有税负
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薇娅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如下方式偷逃税款:1、直接不申报,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其取得的巨额带货佣金、坑位费等收入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申报税款,这些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为上海,大概率走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界定纳税人偷税的,将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使按照0.5倍的最低档罚款,也要比任何一种税率都高。而且被界定为偷税后,对个人、对企业的声誉会造成重大影响,而且随着纳税信用政策的逐步健全,税收违法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筑牢风险防火墙
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纳税人除了要增强自身税收合规意识外,还应该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做好税收风险评估,及时纠正不合规操作;合理地筹划规避过高税负,而不是粗暴地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粗暴地利用核定征收少交税款。
另外,还应该做好经营架构设计,将业务融入架构中,合法经营。最近爆出的各个网络主播偷逃案,都没有将业务融入的架构当中,仅仅是为了偷逃税款而成立的壳公司,当然也难逃税务稽查。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屈健康
薇娅税案的五个看点
2021年12月20日,薇娅爆出13.41亿元偷税案,创造了自然人偷税案金额的新纪录,秒杀大牌明星艺人,如果李佳琦不出税务问题,估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个纪录应该无人超越,网友对这件事情方方面面的议论已经爆棚,作为一名财税人员,我认为该案的看点主要有以下五个:
一、事故多发2019后
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无论是薇娅、还是前段时间的雪梨、林珊珊、郑爽,对她们的检查都是从2019年开始的,那是因为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对自然人自行申报义务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新起点,从这个起点之后,对自然人征管稽查力度开始加大。不论是已经出事的,还是没有出事的,每一个纳税人都应该特别关注这个时间节点。
二、案件来源大数据
该案件的来源是大数据分析评估而来,而非举报案件。税务工作的信息化发展,也许不算特别迅速,但也一直在逐步推进,截止目前税务云平台涵盖3400万户单位纳税人、3100万户个体户和3亿多自然人纳税人、10多亿缴费人的涉税涉费数据,已初步建成了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收档案库,通过分析相关数据,足以发现涉税疑点,到2022年,会建成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发展的方向是对收入的监控越来越严密,可以说在信息化社会,每个人的收入都无所遁形,不要心存侥幸。
三、补税窗口憾错失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最新通知:税务局加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税收管理)
通知中明确,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在杭州稽查局对薇娅案件的答记着问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这么一句话,“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我不知道薇娅是出于什么心态,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对这样的通知和提醒没有认真对待,最终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所以说如果有纳税人接到了税务机关的提醒,不要等待观望,不要浪费了这个最后的整改机会。
四、亡羊补牢减损失
稽查立案后,虽然补税罚款是不可避免的,但被查人也要知道,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征管法规定偷税的罚款的幅度是0.5倍到5倍,这个区间幅度非常大。被查人的态度与最终的罚款倍数密切相关,根据公告可知,薇娅这次总计各种性质的少交税款是7.03亿元,罚款是5.44亿元,如果她不配合检查,全部按4倍罚款那大约是28亿元,可见好的配合度减少了将近23亿元罚款,值得。
五、税收筹划需谨慎
对于很多主播来说,最常见的筹划方式就是设立合伙企业,把劳务报酬所得改变为经营所得,然后对经营所得再核定征收,通过这样一番操作,把最高45%的所得税税率变成了大约3~5%的所得税率,筹划收益巨大。
但是一项所得不是简单转换一下身份就可以,而是需要根据所得的实质来确定。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因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那些将劳务报酬所得通过合伙企业转换为经营所得的方式,有点类似于一些螃蟹商家将外地螃蟹贩运至阳澄湖,放到阳澄湖里浸泡一下,打捞上来冒充“阳澄湖大闸蟹”的做法。
事实证明,这种筹划方式风险很大,政策的灰色地区被聚焦后,通常会变成雷区,事业做得越大,越需要在税务问题上谨慎行事,一旦翻车,多年的打拼毁于一旦,悔之晚矣。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