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 异曲同工两个概念
来源:莲税观 作者:莲税观
发布时间:2019-03-22
一、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的来历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中,因为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调整到11%。为保证利用农产品生产销售17%的税率货物的纳税人,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因税率调整而上升,所以,为维持农产品的扣除力度不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中,将增值税申报表予以调整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增加了8a“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并在该文的解读稿里,明确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将原适用17%的货物税率调整为16%;将原适用11%货物的税率调整为10%,所以在该文第三条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原来的17%-13%=4%,到17%-11%=6%的再加计扣除2%,以及16%-10%=6%的再加计扣除2%。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税收负担,通过进项加计扣除的方式,来保证增值税负担的平稳过渡。
(二)加计扣除的归去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第二条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13%货物的征抵税率差理论上为13%-9%=4%,但是39号公告明确,将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征抵税率差=13%-10%=3%,实现了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更为有利于纳税人的减税安排。
至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8a“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挥一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二、加计抵减
(一)加计抵减的诞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处于第三产业的服务业,依然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上游第一、二产业的增值税税率的下调,直接导致第三产业的可抵扣进项的减少,减税效应在第三产业形成增值税减税的反效应。
所以,在改公告的第七条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应时而生。
(二)加计扣减政策具体内容
第一、可以适用加计扣减的范围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应税服务,并且取得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二、四项销售额和比重的确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加计扣减政策适用期间范围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用当期可抵扣进项加计10%,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具体公式
分为计提可抵减额和抵减应纳税额两个环节。
1.计提
首先,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抵减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不得加计抵减的情形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加计抵减的管理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明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三、题外之话
通过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行业勾选明细的分析,发现了一个意外之喜和一个美中不足。
(一)意外之喜
在可以适用加计扣减政策的行业范围中,不仅有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服务业,而且还有适用13%税率的有行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适用9%税率的邮政服务、基础电信和不动产出租服务。这几个行业实际上能够享受税率的降低和进项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两项减税政策的叠加。
(二)美中不足
在让纳税人勾选所属行业的时候,表格中的勾选,并没有完全参照财税[2016]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里的明细分类,比如,36号文将不动产出租归类到现代服务业里,而表格中将其归类到生活服务业中;36号文里的商务辅助服务归属现代服务类,而表格中将其归入生活服务业等。归类的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会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带来些许困扰。
总之,不论是农产品进项税的加计扣除还是服务业增值税的加计抵减,在减税的政策设计上虽然方式和途径不同,但是结果都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可谓异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