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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农产品3%普通发票将不再抵扣

批发、零售农产品3%普通发票将不再抵扣





来源:贺公解税 作者:贺飞跃

发布时间:2017-05-15

2017年3月10日,笔者撰文《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平台 防范虚开虚抵》建议:“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征收率为3%,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将现行开具普通发票改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该建议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所采纳。自2017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征收率为3%,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应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按11%或13%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仍然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受票方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017年3月10日,笔者撰文《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平台 防范虚开虚抵》提出:一般来说,销售方免增值税,购买方不得抵扣,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是为了扶持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建议将可抵扣的农产品普通发票改为农产品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将现行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改为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税率为13%(实际免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将现行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改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发票上税率为13%(实际免税);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为防止虚开冲动,停止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改为农户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发票上税率为13%(实际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征收率为3%,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将现行开具普通发票改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发票上税率为13%(实际征收3%)。税务机关为农业生产者代开农产品专用发票应要求其提供农业生产证明和农产品购销合同,国税局代开发票业务繁忙,可委托地税局代开农产品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专用发票,可登录增值税抵扣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农产品专用发票信息。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将现行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改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详见笔者微信公众号“贺公解税”2017年5月4日发文《简并税率:货物范围、购进农产品抵扣、出口退税率》。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2.贺飞跃著《全面营改增与纳税筹划十二讲》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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