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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申报次数要简并了,注意这些税收风险

4月1日起申报次数要简并了,注意这些税收风险




2016-03-17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晗 叶益豪 刘亚星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公告》在方便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梳理了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供读者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
  
  实行按季申报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销售额以季度为期间进行汇总,在申报表上无法体现出按月为单位的销售额,容易使得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销售总额超标,产生未按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税收风险。而现行关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500万元。
  
  税务机关要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采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及开票数据,汇总连续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准确筛选超标税户的信息。此外,要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挖掘系统外数据价值,全方位获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及时做好一般纳税人登记预警。
  
  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
  
  现阶段,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税的时间差,集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逃避纳税义务并造成税款流失。在实行按季申报后,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税的时间差进一步扩大,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的管理难度逐渐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发票虚开金额越大,法律惩处越严厉。
  
  对此,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各项功能,化解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一是要借助全要素采集版块,将企业开票的品名与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相关性分析,避免不法企业开具“阴阳票”。二是通过升级版系统实时上传的功能,对企业的开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企业开票上的“异动”。三是挖掘新系统的信息分析处理潜力,建立发票分析比对指标体系,提高发票风险管控效能。此外,在强调信息化防控税收风险的同时,要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普及虚开发票的严重法律后果,提高整体税收遵从度。
  
  一般纳税人申报期限未变
  
  由于本次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范围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所以在《公告》施行以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注意申报期限的变化,避免产生逾期未申报的税收风险。而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税期限变更的情况,税务机关也可采取如下措施帮助纳税人降低风险:一是办税大厅服务人员可在一般纳税人登记环节做好告知工作,制作专门的注意事项告知书,介绍申报缴税期限变更、金税设备使用等纳税人资格变更后需要注意的事项。二是丰富办税实名制内涵,采集企业办税员的姓名、身份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向临近征期时尚未申报缴税的企业办税员发送提示短信,避免因疏漏产生的逾期未申报问题。


(责任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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