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文:公务员不得兼任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人
2015-09-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泽伟
民政部日前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理事长将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负责人候选人也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推荐,改由理事代表等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名,现职公务员和不担任现职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人。
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此前基本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推荐。新规出台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人事管理职责被取消,新办法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
通知提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