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办”解决创业“小麻烦”,进项抵扣政策更加人性化!
2015-08-26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王大祥
出于征管的考虑,过去一般纳税人认定存在一定的“门槛”,如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等。《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发布后,一下就破除了该项门槛,从管理上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由此,创业者不问出身,只要登记就能享受税收身份“平等”。
然而,创业路上还是会有一点“小麻烦”,即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采用认证抵扣制度,计算机默认可以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为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有效期之内,这样就导致新办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支出可能无法参与增值税抵扣,如咨询费,办公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9号),明确自2015年8月19日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这就解决了上述“小麻烦”。
上述“小麻烦”涉及的税额一般不大,从宏观层面看,其涉及的金额微不足道,但对创业者而言却是实实在在的税收支出降低。这两份公告间隔时间不长,足以体现税务总局“马上办”的作风。
值得注意的是,“59号公告”如何落地,让创业者更便利地享受该政策,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考量。建议税务总局将允许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放宽至企业税务登记之日起,相关税收风险可以通过后续管理措施加以防范。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李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