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还将适时出台扶持小微企业财税政策
2014-12-24 来源:中国政府网
原标题: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不断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解读二
一、关于税收政策。
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小型微型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千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比照起征点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
通过一系列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小型微型企业创造了更为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型微型企业。从国际上看,这一免税标准已经不低。根据OECD的报告,在OECD开征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只有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国没有设置起征点,即只要发生应税交易都要纳税;其他29个设有起征点的国家,起征点标准平均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4万元,而低于24万元标准的成员国有19个之多。
二、关于资金政策。
2014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整合后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无偿资助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此外,中央财政还设立了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缓解融资难问题。同时,地方政府也相继设立了多只旨在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改善融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完善服务体系。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科技服务、商贸服务、综合性服务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