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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一次信息交换找回8000余万元税款

税案:一次信息交换找回8000余万元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9-04
作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副局长 于斌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中,发现某公司资产置换的涉税疑点,随即实施专项评估,补征税款8000余万元,课征滞纳金近600万元。
发现交换信息中的涉税疑点
今年2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政府机关的资产置换事宜存在涉税疑点。
该局立即成立评估小组,对该公司资产置换中存在的涉税疑点进行专项评估。
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Y公司)2000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3.5亿元,2009年7月增资至5亿元,系某上级公司(下称B公司)全资成立的子公司,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
初步分析信息交换数据后,评估人员发现,2008年1月,B公司以其下属Y公司所有的开信大厦与某政府机关置换位于大连市内中心地段的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置换资产的价值约2亿元~3亿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资产置换应视同销售,缴纳所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评估人员预计,此笔税费至少在5000万元以上。随后,他们通过税款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却未发现Y公司有相应的大额税款入库。评估人员分析,Y公司存在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可能。
核查了解资产置换全过程
针对Y公司存在的疑点,评估人员制作并下达了《纳税评估疑点核实通知书》,展开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调查后得知,2006年11月,Y公司以9922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信大厦。2008年1月,B公司与某政府机关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书》,达成置换意向,用B公司下属Y公司所有的开信大厦,置换位于大连市内中心地段的机关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B公司授权由其下属的Y公司与某政府机关另行签署房屋置换协议,置换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各自承担。经资产评估,2个大楼的评估价格分别为1.58亿元和3.68亿元,差价由B公司以现金方式通过Y公司补齐,用于对开信大厦的装修改造,待改造完成后具体实施置换。
同年8月,Y公司与某政府机关签订协议书,约定Y公司依照某政府机关的委托,承担开信大厦的装修改造工程,所需资金由Y公司向B公司在价差额度内申请,专款专用,超过价差的部分由某政府机关承担。
2013年12月,Y公司完成了开信大厦的全部装修改造工程,累计支付工程款2亿元,没有超过价差额度,置换双方随即处理各项账务,办理相关手续。至此,双方完成置换。
评估补征税款8411万元
了解事实真相后,评估人员认为,Y公司开信大厦的资产置换行为,应在开信大厦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因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Y公司资产置换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Y公司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Y公司资产置换属于取得“其他收入”,应照章缴纳土地增值税。
评估人员认为,以上计税依据应以2013年12月实质完成置换时的评估价格来确定,于是要求Y公司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资产价值,据以计算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经某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置换资产评估价值4.5亿元。评估人员作出评估结论,Y公司应补缴营业税2250万元,城建税157.5万元,教育费附加67.5万元,地方教育附加45万元,印花税22.5万元,土地增值税5868.66万元,税款合计8411.16万元。
评估人员按上述评估结论制作《纳税评估情况告知书》,告知Y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应补征的税款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Y公司在收到《纳税评估情况告知书》后,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完全接受,并足额申报了评估应缴纳的税款8411.16万元,滞纳金559.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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