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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

税务总局: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期:2014-04-10

  阅读提示:为了减少出口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本应享受退免税待遇,但由于特殊原因逾期办理而失去机会,常令当事企业懊悔惋惜不已。随着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发布,企业将有挽回经济损失的机会。这也是税务系统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新举措,这项措施落地,将给市场经济注入正能量、带来新希望。
  
  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对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增厚企业利润、扩大社会就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口退税是推动出口的重要政策,国家采取退还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措施,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从严管理,对企业真实出口的业务,办理出口退税时充分为企业着想、优化服务,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动力。2013年全国办理出口退税10519亿元,比2012年多退90亿元。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切实解决企业由于非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单证而不能申报退(免)税的问题,2013年3月,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申请情形以及办理程序,让企业得到实惠。比如,上海市国税局明确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附送举证材料,简化出口退税审批流程,强化与银行国库的协同,将确保退税款更早更快地到达企业。2013年仅浙江省国税局就审批546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涉及出口额1.03亿元。但是,仍有部分出口企业理解有偏差,导致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申报,其真实出口的业务面临着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
  
  为了减少出口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税务总局这次明确规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告》还延长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时限,对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无法导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代理出口的货物面临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公告》明确: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被受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读入信息的,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日产整车达285台以上,年销售收入220.94亿元,2013年出口退税额就达到近2亿元,公司财务经理曹海松说,公司分支机构多、退税业务多,在规定期限内因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能性大,税务总局公告的及时出台,像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吃了颗定心丸!
  
  新闻延伸:各地税务机关优化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福建省国税局针对当前困扰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从落实税收政策、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帮扶力度、规范税收执法、强化部门协作等方面推出十项措施,全力促进外贸出口。出口退(免)税审批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1月至3月,全省(不含厦门)国税部门共办理出口退(免)税103.31亿元,同比增长14.43%。4月4日,《福建日报》以《省国税十项举措方便企业出口退税》为题报道。
  
  山东省国税局创新税企互动形式,建立了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出口退税(微信)官方服务平台,设置政策速递、退税之声、政策解读、退税提醒等内容,已发布信息200余篇,3800多用户关注,成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掌中宝”;建立出口企业服务QQ群,选取227户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省级、市级重点联系出口企业,增强政策宣传服务“落地率”;将出口退税办理频度由原来一月一次改为一月两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广东省国税局继2013年提出加快广东企业出口退税的十项措施后,今年强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服务,帮助企业防控涉税风险,避免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中小生产型企业出口的带动作用,解决中小企业直接出口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季度全省(不含深圳)办理出口退税321.99亿元,同比增长18.39%,远远高于同期出口增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二)明确了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的时限要求。
  
  (三)明确了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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