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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三)

四川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三)



来源:四川省国税局 作者: 日期:2013-08-27


 1.试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试点纳税人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3.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5.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仍可以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领取普通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2013年第2号)要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开具使用我省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申请领取《发票统一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取普通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统一领购簿》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领取手续。初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监制普通发票时,应同时提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等资料。
  
  为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7月15日起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国税监制的普通发票,但须在8月1日起开具使用。
  
  7.哪些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8.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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