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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壳”变更法人 上海查结419特大虚开发票案

“买壳”变更法人 上海查结419特大虚开发票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进 夏永平 许硕 日期:2013-05-24


  2012年,上海市税务、公安机关历经半年的调查取证,“4·19”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顺利查结。该案共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万余份,金额20.82亿元,税款3.54亿元。其中,上海市涉案企业2641户,金额10.95亿元,税款1.86亿元。公安部门共计抓捕1000余名犯罪嫌疑人,上海市税务机关合计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26335万元。
  
  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举报线索,在对相关数据梳理分析及犯罪线索的串并甄别后,经过1个多月的悉心经营,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于2012年4月19日采取突击行动,会同税务机关成立专案组,出动200多名警力、稽查人员对分散在全市的40个据点的全部犯罪嫌疑人实施集中收网行动。共捣毁开票窝点10余处,查冻涉案银行账户100余个,查扣作案工具税控机30余台、电脑50余台、作案手机100余部,抓获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嫌疑人47名,一举破获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进一步查证,2010年至今,以浙江省天台籍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本市通过“买壳”的方式,大量收购处于停业状态的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使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成立了多家“皮包公司”,成功控制了上海市46家企业,并通过支付票面金额手续费的方式从河南、湖北等25个省市获取大量进项增值税发票后,以收取票面金额开票费的方式向北京、河北等26个省市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暴利。
  
  为彻查此案,该市成立了公安、税务机关联合专案组进行立案检查,对涉案的受票企业进行联合检查。
  
  “4·19”案件具有明显的团伙作案特征,犯罪分子反侦查、反稽查能力很强,警觉性也很高,部分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被查企业走逃、失控等情况时有发生。为锁定犯罪嫌疑人,部分税务局稽查局成立了税警联合办公室,对一些不配合稽查或无法证明恶意取得发票的企业,提请公安及时介入,并采取技侦手段进行追踪,对相关调查情况及时相互通报。对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注销户的企业逐户追踪,重点了解状态变更时间是在案发前还是案发后,针对性采取措施,通过管理所专管员、园区、招商点、公安等协助联系,找到关键线索和人物,打开案件突破口。某涉案企业立案后,采取拒接电话、关停企业等拒不配合税务稽查的手段,企图逃避税务稽查。然而,在公安部门信息查询系统的支持下,执法人员查找到其在沪暂住地,并于次日凌晨找到睡梦中的涉案人员。对突如其来的执法人员,涉案人员如梦初醒,不得不配合稽查,并最终接受了税务处理。
  
  案件成功侦破后,为解决稽查执行老大难问题,部分税务局实行专业化分工,成立稽查执行组,对涉案企业的入库问题进行了大力推进,对入库情况定期通报,采取多种方法实现入库。某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结案后迟迟不肯前往办税服务厅开票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多次催缴无果,办案人员到企业实地进行勘查,在仔细查看了车间、了解企业食堂的采购情况、调取了企业的用电数据后,以事实击破了法人自称的“企业没有业务,没钱缴纳”的谎言。最终追回了全部应纳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通过对查证情况的剖析,发现“4·19”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团伙作案特征明显。本案涉及林碧芬、梅吉平等8个犯罪团伙,犯罪团伙之间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串联,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涉案的46户虚开企业注册地集中,43户集中在本市奉贤区,六成企业注册在同一镇的几个经济园区。
  
  其二,“买壳”取得企业经营权。在涉案的46户虚开企业中,有30户企业在近3年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了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新办商贸企业需要经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阶段,因此部分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控手段,收购他人即将注销、且具有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绕过了辅导期的监管。有的不法分子干脆直接从他人手中将生产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变更过来,然后团伙之间互开发票,提高销售额,在短时期内实现升级税控发票开票限额的目标,最后实施暴发式开票,并神秘失踪。
  
  其三,作案时间短,且控制一定税负率。分析发现,虚开企业平均作案期间一般在12个月左右,其常见的操作手法是:以他人身份证购买“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信息均为顶名人员,实际不参与经营。购买对象为一般处于基本停业状态的一般纳税人,开票额在短时间内呈爆发式增长,迅速走逃后,犯罪嫌疑人再以相同手法“买壳”后,再行虚开。虚开企业基本每月或多或少申报缴纳较低的应纳税额,增值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均控制在一定水平,以逃避税务机关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监控。
  
  其四,中介公司人员间接参与。从案件侦办情况来看,部分经济开发区的招商人员掌握着部分准备转让或注销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信息,而中介财务公司的财会人员在代理记账过程中掌握着大量的“滞留票”信息,因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之下,他们被利用或间接参与了骗购和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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