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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取得的PE收益应该如何纳税

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取得的PE收益应该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05-17


  问: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哪些税种?是先缴后分还是先分后缴?
  
  假设A合伙企业(注册地在杭州),由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组成,出资额各占25%,其中甲是投资公司(其注册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率为15%),乙、丙、丁为自然人。2013年,A合伙企业其中一项PE投资成功在二级市场上解禁抛售,获取了400万的收益。
  
  请问A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甲、乙、丙、丁获得收益之后,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
  
  答:A合伙企业进行PE投资在二级市场上解禁抛售取得的400万元收益,属于转让股票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因此,A合伙企业取得的该项所得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A合伙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解禁抛售,属于转让股票行为。A合伙人转让股票应缴纳营业税。
  
  A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根据《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A合伙企业应按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A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作为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甲为法人,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缴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其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适用15%的税率。
  
  甲以合伙人名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地点,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原则上,甲以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中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综合上述规定,甲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乙、丙、丁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互动专家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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