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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城市公交站场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总局:城市公交站场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厉征 日期:2013-04-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免征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通知规定,2013年~2015年,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了解,通知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中的相关要求,旨在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

  通知规定,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和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和生产辅助用地。

  通知同时规定,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解释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时表示,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是典型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运输节点。在部分地区,大城市和部分中等城市客运站收支基本保持平衡,部分客流量大的枢纽客运站略有盈余,但中等城市和小城及乡镇客运站一般是亏损经营。造成道路客运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经营困难的原因主要有:第一,非市场化经营使得站场收入增长有限。考虑到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是公益性基础设施,自1996年以来,客运代理费(客运站按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收取,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标准一直未上调,但是运营成本不断上升。第二,站运分设加剧了经营困难。站运分设指客运站和运输企业分离,独立经营,或客运企业对所属的客运站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全国部分省市推行道路客运站的站运分设,这一改革虽然有助于维护广大乘客的利益,提升运输功能和优化管理方式,鼓励专业化经营,但改革后的客运站不再直接分享运费等收入,其收入主要是依靠收取客运代理费,这从客观上加剧了经营困难。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减轻道路客运场站和城市公交场站的负担,有关部门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经营用地给予一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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