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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将享受两年税费免征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将享受两年税费免征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1-09-16


  本网讯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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