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注意操作程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田天 日期:2011-02-21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政策。但上述文件均没有继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填报以及汇算清缴等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操作问题仍采取原来的政策。
一、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此前,实务操作中不少人认为,无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低于3万元,所得税预缴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的规定,据实预缴时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不作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在预缴所得税时都不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计50%所得额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反映。
而按照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期末减免所得税额15万(100×15%)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减免后,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