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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税款流失 青岛出台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征管办法

防税款流失 青岛出台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征管办法


  

  本网讯 近日,为加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青岛市地税局印发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2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适用于取得财政性资金且企业所得税在青岛市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企业和组织(下称企业)。

  办法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另有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在取得财政性资金后最近一次季(月)度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一并报送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文件、用途、拨付部门、拨付金额、拨付时间、使用要求等资料。

  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情况。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曲绍楠 日期: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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