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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促进江苏沿海地区开发的借鉴和思考

税收政策促进江苏沿海地区开发的借鉴和思考

江苏省连云港市 地税局课题组



 江苏沿海地区处于我国东部沿海的中心地带,区位优势独特,战略地位重要,发展潜力巨大,加快推进沿海开发,对于促进苏北的全面振兴,完善长三角地区的整体布局,带动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试从税收角度出发,在有效借鉴近年来我国沿海经济区相关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就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沿海开发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近年来纳入国家战略的沿海经济区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借鉴

 近年来,我国为寻求并确立在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发展坐标,实现以沿海经济的繁荣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国策,相继批准了多个促进沿海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围绕这些发展规划,各省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具有区域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辽宁沿海经济带。1.以2005年为基数,五个重点区域上缴辽宁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2.在五个重点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在五个重点区域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4.在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区域内设立“飞地”,并实施政策优惠。锦州市和葫芦岛市可分别为朝阳市、阜新市在区域内确定若干平方公里的区域(“飞地”),在“飞地”内设立的企业,除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外,增量返还增至100%,由两市(“飞地”提供市和使用市)按各50%的比例分留。

 (二)天津滨海新区。1.对在天津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设立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2.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3.滨海新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4.设立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主要税收政策为:比照执行上海洋山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主要对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黄河三角洲。东营市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水产品加工、销售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和30%返还;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四)海峡西岸经济区。1.财税〔2007〕91号文件明确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财税〔2009〕4号文件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2006年,海关总署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支持龙岩市、三明市等福建原中央苏区参照国家中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对外开放。

 (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二、当前江苏省沿海经济带地税收入情况及税源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沿海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沿海经济带区域经济发展增添了强劲引擎,助推税收不断跃上新台阶。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省沿海经济税源发展还存在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发展水平滞后于省内其他地区。江苏沿海地区近几年追赶发达地区步伐加快,目前基本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相当于全国的107%。但经济基础薄弱,发展水平滞后。与其他省沿海地区、乃至本省其他地区比较,发展差距仍很明显。南通、盐城和连云港三市陆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1.68%,人口占全省的26.88%,但发展水平与全省相比,存在较大差距。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仅占全省16.06%,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仅相当于全省的61.4%,沿海各地区发展程度也不平衡,自南到北,梯度落差较大。2008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南通区域3.50万元,盐城区域2.10万元,连云港区域1.68万元,都低于全省人均3.94万元的水平。

 (二)工业基础要强化,经济结构不尽合理。2008年,我省沿海三市产业结构比为12.3:52.7:35.0,与全省三次产业结构6.9:55.0:38.1相比,第一产业比重比全省高5.4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比全省低2.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比全省低3.1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比重偏低,地税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二、三产业,在同样的经济总量规模下,第二、三产业占比的提高,尤其是第三产业占比越高,拉动地税收入增长就越快。从我省沿海三市的产业结构看,2008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的28.59%,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的15.40%,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的14.7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的比重明显高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受制于经济结构影响,客观上地税宏观税负明显偏低。2008年,沿海经济带地税宏观税负为4.32%,低于全省1.16个百分点。

 (三)第二产业税源结构不够合理,建筑业税收比重偏高,制造业税收贡献率低。虽然近年来沿海三市工业增速快于全省,但是由于沿海三市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纺织服装业、化工业、医药等传统产业的支撑,地区产业结构雷同化特征较为明显,能够带来高附加值、高利润和缴纳税款的新型行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小,比重偏低,整体水平不高。2008年,在全省地税纳税百强企业中,沿海三市仅有4户企业名列其中。与全省相比,沿海经济带的制造业税收占比明显偏低。建筑业提供的地税收入占地税收入总量的比重较高,而由于建筑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税收占比过高,必然会给财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

 (四)第三产业稳步发展,行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2008年,沿海三市的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为35%,而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为38.1%。从税收产业结构来看,2008年沿海三市第二、三产业税收之比为43.7∶56.3,而全省第二、三产业税收之比为41.8∶58.2,两项数据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现代服务业税收总量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已超过50%,说明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地方财力的主要来源,但是也应该看到作为消费性服务业的房地产业所提供的税收份额较大,存在较多的风险因素,而为制造业配套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如物流业、金融业、旅游业等则略显不足,尤其物流业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三、促进江苏沿海开发的税收政策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沿海开发园区建设,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壮大。1.积极发展临海产业园区。为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主导优势产业集群发展、裂变扩张,建议参考借鉴山东、广西有关财税扶持政策,对临海产业园区内新建成的石油化工、能源等企业投产一年内形成地方税收的给予一定技术研发资金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经济区内海洋化工、石油化工、船舶修造、钢铁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沿海开发园区内企业缴纳的省级税收留成部分,建议返还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2.积极申办保税港区,加快现代化港口建设。如建议进一步争取国家和省对连云港加快建设区域性中心港口的政策支持,设立保税港区,主要税收政策可参照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及上海洋山保税区的税收政策,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推动服务业向高端攀升,提高港口服务区域经济国际化水平。3.连云港市要加强与中西部的互动,争取国家批准设立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参照海峡西岸经济区税收政策 ,提出适合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的优势产业目录,并向国务院提出在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实行类似中西部开发税收优惠的专项扶持政策的申请,使投资这些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参照享受我国中西部包括税收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充分发挥沿海港口核心资源优势,大力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1.加快培育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企业。2.适当出台一些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建议出台港口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物流企业为公共服务的仓储设施占地仍执行2006年底的土地使用税税率,降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3.加大物流企业专用设备投资税收抵免力度,形成固定资产的再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加快设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步伐。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焕发民间投资活力。将税收创新激励政策向最具创新驱动力的民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倾斜,通过对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优惠等,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加快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发展,建议对在沿海各地设立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免征营业税和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四)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如目前的重复征税造成服务外包的税收负担太重,不利于服务分工的进展。因此,在税率设计上,建议国家将激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作为营业税的重要目标,逐渐拉开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税率间的差异,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功能建设,建议将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扩大到沿海城市。2.旅游业发展。建议对新开旅游发展区航线、新购建或改造突出观光游览功能船艇的,允许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开发新生态旅游产品企业,包括海钓、邮轮、游艇、游船、会展等,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五) 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及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认真贯彻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重大示范项目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对风能、太阳能、水能、潮汐、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可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征免征优惠,努力为生态江苏建设服务。



中国税务报   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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