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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操作性文件即将印发

扶持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操作性文件即将印发


  本报讯  酝酿已久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于本月22日正式发布,《意见》明确了8大方面29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记者日前从政策制定部门获悉,作为《意见》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政策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关于在明年年内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操作性文件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该文件将于近日印发。
  据了解,国务院此次发布的《意见》共包括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8个方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其中,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被专家称为《意见》中最具“含金量”的扶持政策。
  政策制定部门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小企业在当前的发展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尤其是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特别需要中央和各级财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有关人士指出:“此次《意见》中明确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之内,稍微有些许突破,以期在最大程度上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认定方面,将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除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一年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此次发布的《意见》还明确,对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据悉,上述政策的操作性文件目前也在制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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