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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之《税法》练习题解析

注会考试之《税法》练习题解析

   
  问题
  华达公司是位于深圳特区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生产企业,成立于2005年,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开始获利,并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旧税法规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2009年1月~12月,华达公司自行核算的产品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1.54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共计7841万元,投资收益为-1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150.54万元。2009年12月31日,华达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账务,发现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2009年10月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2.公司2007年购入的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万元。2009年将其转让,转让价28.08万元(该公司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3.投资收益-10万元,包括用权益法核算对境内A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80万元(当年A企业没有分红);用权益法核算对境内B居民企业的投资损失为30万元;设在甲国的经营机构亏损60万元。
  4.公司在2009年11月接受了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公司将该项受赠资产价税合计金额计入了“资本公积”(该设备净残值规定为10%,使用寿命为10年,增值税发票已通过认证)。
  5.管理费用中包括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10万元、支付给境外保险机构的保险费10万元、支付给关联企业的赞助费2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
  6.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100万元,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共计20万元。
  7.2009年12月,公司购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一台,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增值税发票已认证抵扣。该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计算10月应纳增值税额;
  2.计算转让小轿车应纳的增值税;
  3.计算转让小轿车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受赠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管理费用的纳税调整金额;
  7.计算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金额;
  8.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2009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解答
  1.10月应纳增值税额9万元。
  (1)10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让小轿车应纳的增值税=28.08÷(1+4%)×4%÷2=0.54(万元)。
  3.转让小轿车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
  税法上对财产损失实行据实扣除的原则。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时税法上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反之,会计上转回减值准备时税法上应作纳税调减。所以,转让小轿车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
  4.该企业投资收益的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
  (1)对境内居民企业A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80万元,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税法上不认可权益法下的投资损失,对境内B居民企业的投资损失3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0万元;
  (3)境外投资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赢利,甲国经营机构亏损6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60万元。
  5.受赠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3.4-1.35=22.05(万元)。
  (1)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接受捐赠的价税合计金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非“资本公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受赠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此处属于会计差错,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则企业受赠时应调增的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为23.4万元。
  (2)该设备2009年购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应为20万元。当年应提取的折旧=20×(1-10%)÷10÷12×9=1.35(万元)。
  6.管理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10万元、支付给境外保险机构的保险费10万元、支付给关联企业的赞助费20万元都不允许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基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80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00×0.5%=4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50×60%=30(万元)
  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为30万元,招待费超支20万元。
  注: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和受赠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
  7.销售费用纳税调减额为2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实际发生了900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2009年可以扣除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金额为20万元,则2009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0+20=920(万元)。至此,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额为0。
  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财税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财税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
  8.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50.54(会计利润)-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投资收益)+22.05(受赠设备)+60(管理费用)-20(销售费用)=219.59(万元)。
  9.(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企业本年应执行20%的税率,并继续执行“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应纳所得税额=219.59×20%×50%=21.96(万元)。
  (2)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购买环保专用设备可以抵扣的税额=(50+8.5)×10%=5.85(万元)。
  (3)该企业2009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1.96-5.85=16.11(万元)。  








    www.ctaxnews.com.cn 2009.08.24   秦文娇,杜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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