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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思考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思考

  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刚刚开始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专门下发了《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为各级税务机关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时、正确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准备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首先,《国税函[2009]3号》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详细的补充说明。着重强调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言外之意,企业申请扣除工资薪金时要能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制定,笔者建议补充完善形成书面文件,以备存查;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实务中企业通常2008年12月及年终奖先是通过计提的方式先计入2008年度的成本费用,而实际发放一般都要到2009年的年初,对于企业此部分工资薪金是否可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目前政策不明。是否可以放宽到只要在2008年度汇缴申报结束日(2009年5月31日)前发放完毕即可呢?皆有待总局明确。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雷文汉 日期:200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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